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进行受理、处理: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公共服务诉求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办事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审批)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或服务效能低下,对当事人的服务诉求置之不理或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的。
七、执行公务时态度生硬,作风霸道,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行为。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 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
邮 编:152002
投诉电话:8386129 |